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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書查詢

陳○珠
輔法字第1100036437號
訴願人因交付遺贈事件,不服本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110年3月11日新北處字第1100002765號函,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事 實
  按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訴願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同法第3條第1項規定甚明。至人民與人民或人民與國家間因私權關係而發生之爭執,應歸普通司法機關管轄,非行政機關所應處理,改制前行政法院著有40年判字第10號判例可資參照。
  緣本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以下稱新北市榮服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稱兩岸條例)第68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為亡故榮民劉應宗君管理遺產。訴願人主張其為受遺贈人,向新北市榮服處申請領取故劉君遺贈,案經新北市榮服處以109年12月23日新北處字第10900159111號函報請本會審核,本會復以110年1月15日輔服字第1090099727號函(以下稱110年1月15日函),略以為保障大陸地區繼承人權益,參酌民法第1223條特留分規定,先發還1/2遺款新臺幣(以下同)164萬6,702元,並扣除溢領遺款6萬9,649元,計157萬7,053元予訴願人,另所指先移轉1/2不動產產權予訴願人事宜,依土地法相關法規不得單獨移轉1/2不動產產權,應俟3年繼承期限屆滿再依規定辦理等語。新北市榮服處據以110年1月21日新北處字第110000815號函請訴願人依前揭說明領取遺產。
  訴願人嗣於110年3月3日提出陳情,請新北市榮服處交付不動產1/2產權移轉登記及遺款6萬9,649元,經該處以110年3月11日新北處字第1100002765號函(以下稱110年3月11日函)說明該處依兩岸條例、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作業程序及本會110年1月15日函辦理本案,訴願人所請不符上開規定。訴願人不服,以新北市榮服處110年3月11日函有理由不備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之情形,應予撤銷,另作成交付不動產1/2產權移轉登記及遺款6萬9,649元之處分云云,提起訴願。
  查新北市榮服處110年3月11日函,僅係就訴願人陳情交付不動產1/2產權移轉登記及遺款6萬9,649元等事項所為答復,且遺產管理行為係屬私權關係,如有爭議應循民事訴訟程序以求解決,不得藉訴願程序請求救濟,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於法即有未合,應不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呂 嘉 凱
             委員 吳 志 揚
             委員 邱 秋 菊
             委員 張 明 珠
             委員 吳 幸 怡
             委員 劉 德 勳
             委員 陳 靜 如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