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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書查詢

李○梅
輔法字第1120011072號
訴願人因申請訓後就業穩定津貼事件,不服本會新竹榮民服務處111年11月9日竹榮處字第1110007206號函,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訴願人係第一類退除役官兵,前於111年5月11日至同年7月4日參加本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委託社團法人高雄市不動產交易安全協會舉辦「不動產營業員暨經紀人培訓班(桃園班)」之全日制職業訓練。訴願人結訓後自111年8月4日起,投保於宸臻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宸臻公司),並於同年9月15日離職退保。訴願人另自111年9月19日起就業於豐禾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豐禾公司)迄今。
  嗣訴願人於111年11月1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111年8月1日至同年10月31日期間之訓後就業穩定津貼,計新臺幣(下同)3萬6,000元整。經原處分機關審查後,於111年11月9日以竹榮處字第1110007206號函訴願人,略以訴願人111年9月15日自宸臻公司離職退保,未在同一機構連續就業滿3個月,依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方案(以下稱促穩方案)第4點第1款第1目及第8點第1項第8款規定,不予核發訓後就業穩定津貼等語,駁回其申請。訴願人不服,以原處分機關承辦人未盡周延告知之責,本會宣導資料未載明「同一就業機構就業期間不得中斷,離職後不得再領取」等字詞,注意事項表單經訴願人簽署後未交付影本及相關資料未標註規定查詢方式等,訴願人基於信任原則信賴本會所屬言行及文宣,依法辦理申領作業,訴願人就業情形符合職業別、期間別之穩定就業,請求核發111年8月1日至同年10月31日期間之訓後就業穩定津貼3萬6,000元云云,提起訴願。
  理  由
  依促穩方案第2點第1款第3目規定:「申請條件:(一)申請職業訓練訓後就業穩定津貼,應符合下列條件:3、……。就業日之認定,自申請人到職投保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生效之日起算。」,同方案第4點第1款第1目規定:「申請方式:(一)職業訓練訓後就業穩定津貼申請方式:1、申請人符合第二點第一款申請條件,並自就業日起算(職業訓練期間所投保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不列計本方案就業期間),在同一就業機構連續就業首次滿三個月後,得於次月起提出就業期間三個月津貼申請。」,同方案第6點規定:「審查方式:榮服處收件後檢視文件是否齊備,如須補正,經榮服處通知申請人於二十日內完成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逕予駁回。經榮服處審查符合申請相關規定者,予以核發;不符申請相關規定者,予以駁回。」。
  卷查訴願人係自111年8月4日以宸臻公司為投保單位加保勞工保險,依促穩方案第2點第1款第3目規定,以訴願人參加勞工保險之日(即111年8月4日)起算就業日。又訴願人於111年9月15日自宸臻公司離職退保,有訴願人勞工保險投保查詢資料附卷可稽,為訴願人所不爭執。是以,訴願人於宸臻公司連續就業僅1個月餘,而未滿3個月,不符促穩方案第4點第1款第1目規定自就業日起算,在同一就業機構連續就業首次滿3個月,始得於次月起提出就業期間3個月津貼申請之條件,原處分機關駁回其申請,經核並無不妥。
  至訴願人所訴原處分機關承辦人未盡周延告知之責,本會宣導資料未載明「同一就業機構就業期間不得中斷,離職後不得再領取」等字詞,注意事項表單經訴願人簽署後未交付影本及相關資料未標註規定查詢方式等,訴願人基於信任原則信賴本會所屬言行及文宣,依法辦理申領作業,訴願人就業情形符合職業別、期間別之穩定就業云云,按促穩方案就申請方式、申請期間及未依規定申請之效果,均有明文規定,且經本會公告於官網,原處分機關官網亦有相關鏈結,供退除役官兵查詢,資訊應屬充分。本會印製之促穩方案說明文宣,其目的僅在提供退除役官兵概要瞭解促穩方案,訴願人申請訓後就業穩定津貼如有疑義,應主動查詢促穩方案相關規定,並依規定辦理,要難以本會說明文宣未詳盡列載為由,而不適用促穩方案相關規定,所訴尚難採據。又本件事實已臻明確,訴願人所請陳述意見部分,核無必要,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 志 揚
              委員 簡 世 峰
              委員 張 明 珠
              委員 吳 幸 怡
              委員 劉 英 秀
              委員 劉 德 勳
              委員 呂 嘉 凱
              委員 陳   平
              委員 陳 靜 如
中 華 民 國112年 2 月 10 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