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 | |
| 副訓練師 | |
| 1名(資訊應用職類)(得依需要列候補1至2人,有效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 | |
| 一、 具有「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第五條所列資格之一 (一) 專科學校畢業,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十一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或技能競賽國手資格。 (二)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七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或技能競賽國手資格。 (三) 具有碩士學位,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二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或技能競賽國手資格。 (四) 具有碩士學位,並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四年。 (五) 具有與應聘職類相關系所之博士學位。 (六) 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七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甲級技術士證或於技能競賽獲前三名。 (七) 持有講師合格證書,並有應聘職類之教學經驗滿二年。 (八) 持有與應聘職類相關之職業學校以上合格教師登記證書,並有應聘職類之教學經驗滿七年。 (九) 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十五年。 (十) 任助理訓練師滿三年,服務成績優良,並具有與應聘職類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 (十一) 任助理訓練師滿五年,服務成績優良,並有與應聘職類相關且經審查合格之著作或創作發明。 (十二) 任助理訓練師滿六年,服務成績優良,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甲級技術士證或於技能競賽獲前三名。 二、無具有「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情事: (一) 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 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 (四)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 曾任公務員受撤職或休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或休職期間,尚未屆滿。 (六) 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七) 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八) 違反職務或有其他不適任之行為,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且屬情節重大。 三、 專業性資格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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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負責教學班隊教育訓練、教務及教學行政等業務。 二、 辦理班隊教材、訓練場地、機具設施等規劃及創新。 三、 負責班隊教室、工場設備(施)、器材維護管理。 四、 負責各項訓練材料、經費申請,及管制運用作業。 五、 負責教學班隊學員輔導有關事宜。 六、 輪值職訓中心日間值勤人員。 七、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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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中心所屬八德訓練場(桃園市政府公教人員訓練中心(含警訓中心))及中心本部(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三段78號) | |
1. 請於115年7月25日前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榮民證、學歷證明及相關證照文件影本,掛號寄達桃園市桃園區成功 路三段78號人事室張主任收(電話03-3321224分機111),以郵戳為 憑,逾期不予受理。信封請註明「應徵副訓練師」字樣。 2. 甄選程序:符合前開資格條件,且經審查合於業務需要者,另行通知 筆試、實作、試教及面試。 3. 不符合前開資格條件或經審查不合業務需求者,恕不通知及退還資料。 4. 月酬標準:依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規 定支給。 5. 職業訓練師之請 (休) 假、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費、保險、 退休、資遣及撫卹準用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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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07-10 | |
| 115-07-25 | |
| 115-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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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檔案名稱 | 更新日期 | 下載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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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外補公告.pdf | 115-07-09 | 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