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養養護 | |
退俸者榮民往生後,其配偶可領半俸,但領就養金或退伍金榮民亡故後,其配偶就什麼都沒有,應公平對待。 | |
(一)就養給付係基於退除役官兵(榮民)對國家之貢獻,於渠等年老生活困苦時給予之生活補助,其來源為政府公務預算支應,必須經資產調查,屬於生活困苦者始能獲得,並非每一榮民均可領取,與國軍軍官士官依據工作年資,及在職時個人提撥金額,於退休後領取之退休俸,在性質及目的上均不相同,故就養榮民亡故後其遺眷無法領取就養給付。 (二)另對家境清寒,生活困苦之遺眷,可透過榮服處協助,向地方政府申請相關社會福利補助,以保障個人經濟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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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2-31 | |
服務照顧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