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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服役期間,被要求絕對的服從,退伍後享有榮譽國民之稱,卻成為社會中的弱勢,是否要比照原住民享有考試、選舉等保障名額。

類別: 服務照顧
問題: 軍人服役期間,被要求絕對的服從,退伍後享有榮譽國民之稱,卻成為社會中的弱勢,是否要比照原住民享有考試、選舉等保障名額。
答覆:

(一)「榮譽國民」之緣起有其歷史背景,代表退除役官兵曾為國家流血流汗,是榮耀之代名詞;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9項並明文規定:「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二)本會以輔導榮民/眷就學、就業、就醫、就養及服務照顧等工作為使命,並藉由各項輔導服務工作的推展及權益的維護,期使退除役官兵達到「學有所用、壯有所業、病有所醫、老有所養、孤獨廢疾困苦者可獲得適當服務照顧」之目標,並成為安定社會與繁榮經濟的助力,以彰顯國家對於榮民/眷及退除役官兵之重視與照顧。

(三)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9項並明文規定:「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本會以輔導榮民(眷)就學、就業、就醫、就養及服務照顧等工作為使命,並藉由各項輔導服務工作的推展及權益的維護,期使退除役官兵達到「學有所用、壯有所業、病有所醫、老有所養、孤獨廢疾困苦者可獲得適當服務照顧」之目標,並成為安定社會與繁榮經濟的助力,以彰顯國家對於榮民(眷)及退除役官兵之重視與照顧。

(四)另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之加分優待,以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勳章乙座以上,或因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為限」。另辦有「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均為保障退除役官兵考試任公職之權益。

發布日期: 106-04-05
單位: 服務照顧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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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07-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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