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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宣導--兒童消費者保護

  • 發布日期:107-06-28
  • 資料來源:政風處

標題:高個「兒」收費高人一等?! ~親愛的爸媽,我長太高了?!

日前媒體報導有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以下簡稱消保官)及民間消保團體接獲民眾申訴,帶孩子到主題遊樂園或吃到飽餐廳等場所消費,業者以身高作為兒童收費認定標準,即「兒童價(票)」是以110公分或90公分作為判定標準。殊不知110公分約為目前5歲兒童之平均身高;90公分約為2歲5個月兒童平均身高,業者明顯無視於目前兒童平均身高已大幅提高之事實,應有調整之必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會)遂依教育部所提供之資料,訂定參考標準:6歲兒童平均身高為115公分;12歲兒童平均身高為150公分。 行政院消保會於本(98)年10月及11月邀集內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等相關部會召開會議,就「兒童」之認定及收費標準等進行討論,以期建立客觀且合理之計價標準。各部會經二次會議充分討論後達成共識,並於行政院消保會本(11)月第171次委員會議提案報告,主要結論如下: 一、關於「兒童」之認定,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條「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定義。依教育部所提供之94學年度國小學生平均身高調查資料,訂定參考標準:6歲兒童平均身高為115公分;12歲兒童平均身高為150公分。
二、兒童收費標準原則採以身高為初判,年齡為複判之雙重認定模式;即目測身高超過標準,消費者得出示證明文件證明其實際年齡;惟行業經營上有特殊考量,例如:航空、船舶等,無論其身高年齡,因佔據一個座位,因此無法以身高或年齡作為兒童收費之標準者,則得另作規定。惟應就其差異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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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並充分揭露消費資訊。 三、各中央及地方政府對所屬機關(構)應本於權責援引前述身高規定,修正收費標準。至於一般民間營利事業,則以行政指導方式,積極輔導其配合政策執行,以符合人民期待。 行政院消保會除再次提醒消費者於進行消費行為前,應確實注意各項消費資訊,確保自身消費權益外;更期許各行業經營者在追求營業績效及利潤之餘,能秉持關懷社會公益立場,提供消費者合理適切之消費環境與服務品質,創造一個企業獲利與消費者獲益雙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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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0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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