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受贈人未履行扶養義務,贈與人可否撤銷贈與?

  •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老榮民陳大倉因其兒子陳小奇所經營電腦公司經營不善,故將其所有房地贈與給陳小奇,以作為週轉資金之用,不過嗣後陳大倉年紀漸長且須醫療照護費用,因將房子移轉登記予兒子後,未續有租金收入,故請求陳小奇給付扶養費用,卻遭拒絕,陳大倉得否撤銷贈與,要求陳小奇將房屋返還陳大倉,且此撤銷權之行使期間有無限制?

研析意見:

一、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及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第41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直系血親卑親屬對直系血親尊親屬有扶養義務,亦有民法第1114條、第1115條之規定可稽。準此,於本案例中,陳小奇對其年邁之父親自有扶養之義務,惟其卻不履行,此時陳大倉當得依上開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第419條第2項規定撤銷系爭房地之贈與,併依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權規定請求塗銷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以回復所有。
二、由於贈與撤銷權為形成權,足以影響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為避免影響既成法律關係之安定性,故民法於形成權通常設有除斥期間之限制,於本案例之情形,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倘使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喪失其撤銷(民法第416條第2項)。

(員山榮民醫院法律顧問林國漳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分享
  • facebook
  • google
  • line
  • 列印
  • 點閱次數:9611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