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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單身榮民老周年逾80,乃將小陳認作乾兒子甚為疼愛。老周恐其身故後,所有財產亦歸屬國庫,且慮及小陳一家謀生不易,便將其名下房地、存款300萬元贈與小陳,然約定需保留一間房屋供老周使用,並提供照顧。贈予後,小陳態度丕變,非但未提供約定之照顧外,竟以小姨子將結婚,趁老周住院期間,將老周之房間充作新房及住進榮民之家有同儕相伴等藉口,破壞當初約定,欲將老周趕出。老周與小陳妻子發生爭執,小陳妻子以虛偽不實向法院申請保護令時,小陳不聞不問,更未出面協調,並以房屋所有權人自居,更換大門鎖匙,將老周拒之門外!老周可否討回其贈與小陳之房地及存款300萬元?

研析意見:

按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民法第4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贈與之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民法419條亦有明定。

老周贈與小陳其名下房地及300萬元存款後,小陳未如約定提供必要之照顧及保留一間房間供其居住者,老周可主張小陳未履行其負擔撤銷贈與。訴訟前,老周可先存證信函通知小陳,以其未履行負擔為由,撤銷系贈與契約,則雙方附負擔贈與契約,因此消滅;若小陳仍置不理,老周依民法第491條之規定向民事法院請求小陳返還贈與物即其名下房地及300萬元存款。

(臺中市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徐曉萍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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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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