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工程款請求權時效問題

  •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老王承攬住宅裝潢之木作工程,於98年10月1日裝潢工程完工,惟老王工作忙碌,一直未向業主請領工程款,老王最遲應於何時請求?

研析意見:

按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下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民法第125條、126條、127條均定有明文,老王之承攬工程款係屬上開民法第127條第七款之承攬人之報酬,適用二年之短期時效,所以老王最遲應於工作完成後二年內,請求業主給付工程款,否則請求權時效即消滅。

(彰化榮譽國民之家法律顧問潘欣欣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分享
  • facebook
  • google
  • line
  • 列印
  • 點閱次數:9980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