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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

  •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榮民楊先生因娶大陸配偶,入境後都以工作為由,長期在外居住,無法照顧楊員,所以希望能協議離婚,惟女方不同意辦理離婚登記,可否向法院提出協同離婚登記的訴訟?

研析意見:
    
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因此,實務上認定兩願離婚的離婚協議書、二人以上證人在協議書上的簽名,以及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此三者為協議離婚的特別成立要件,缺一離婚效力不成立,既然是不成立,當然就不能向法院提出協同離婚登記的訴訟。

(高雄市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蔡淑媛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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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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