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甲設計師受乙公司委託,裝潢公司辦公室,卻在完工經過三年後才向乙公司請款,乙公司雖以存證信函向甲設計師表示其承攬報酬之請求權已經二年時效消滅而拒絶付款,卻因公司內部各部門間聯繫不良,會計及出納仍將款項匯予甲設計師,乙公司可否主張甲設計師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研析意見:
請求權時效完成,不過發生債務人有拒絶給付之抗辯權,非謂債權人之債權即告消滅。乙公司雖抗辯主張甲設計師之承攬報酬請求權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公司職員卻又付款,甲設計師基於其債權受領乙公司給付仍屬具有法律上之原因,並非不當得利,乙公司恐難索回該筆款項。
(太平榮譽國家之家法律顧問李百峰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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