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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負擔之贈與

  •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老李將名下一棟價值千萬元之豪宅贈與兒子,條件是兒子必須與老李同住並負責扶養老李至終老,惟兒子獲得千萬豪宅後卻將老李趕出豪宅,但每個月給老李5,000元生活費,老李想要回豪宅?

研析意見:

按民法第412條第一項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己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從而,依上述案例,老李贈與兒子豪宅為附負擔之贈與,惟其子事後將老李趕出豪宅不與老李同住,顯然未履行其負擔,老李自得向其子請求履行負擔或撤銷贈與要回豪宅。

(彰化榮民自費安養中心法律顧問潘欣欣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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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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