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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親等內親屬間不動產買賣所涉法律問題

  • 發布日期:105-08-30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社會上常發生二親等內親屬間以買賣為原因,將所有之土地或房屋為移轉登記,但由於未能提示支付買賣價款之證明文件,經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將該不動產之移轉,以贈與論,而核計贈與總額及課徵贈與稅。此外,如係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遺產稅或贈與稅者,即應處以所漏稅額一至三倍之罰鍰。甚至,因屬虛構買賣,而以此為移轉登記原因,向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將此不實之移轉原因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土地、建物登記簿冊上,並據以核發土地、建物所有權狀,而觸犯刑法上偽造文書章所定之罪責,故二親等內親屬間買賣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應注意所涉法律義務與責任。

專題本文:

一、未能提出支付買賣價款證明者以贈與論:

(一)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此條款之立法意旨在於防止親屬間以虛構買賣方式逃避贈與稅,因此即使雙方於私法上為買賣之約定,但在法律上仍被推定為財產贈與行為,除非當事人能提出支付價款之資金來源或支付憑證,而足以證明買賣行為屬實,並非虛構買賣以逃避贈與稅,否則,稅捐稽徵機關將以贈與論,而予課徵贈與稅。

(二)又親屬間雖非屬虛構買賣,亦即雙方確有買賣關係存在,但一方係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予他方者,其差額部分,仍以贈與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參照)。

(三)前開所稱二親等以內親屬,包括直系、旁系血親及姻親,依民法第968條規定,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至於姻親,係指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其親系及親等之計算,依民法第970條規定,血親之配偶,係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配偶之血親,則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亦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二、虛構買賣而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所涉刑責及逃漏稅處罰:

(一)親屬間如虛構買賣,佯以一定價金購買土地或房屋,而委由地政士(代書)製作土地、建物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等文件,持向地政機關,偽以買賣為移轉登記之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使該地政機關之承辦公務員陷於錯誤,將此不實之移轉原因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土地、建物登記簿冊上,並據以核發土地、建物所有權狀,足以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房地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因此構成刑法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二)依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是以,親屬間如明知實際上並無買賣關係,而共同謀議以虛構之假買賣方式辦理不動產過戶登記,彼此間即具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而應論以上揭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共同正犯(刑法第28條參照)。

(三)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贈與稅者,除依贈與發生年度稅率重行核計補徵外,並應處以所漏稅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是以,如為虛構買賣,經稅捐稽徵機關認係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贈與稅者,除予補徵稅額外,並得處以罰鍰,如確實存有買賣關係,而屬二親等以內之親屬,僅係無法提出支付買賣價款之證明者,則依前揭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即以贈與論,而予課徵贈與稅。

(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法律顧問袁健峰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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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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