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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播疫情謠言或不實訊息是否構成犯罪?

  • 發布日期:109-04-10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散播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依《傳染病防治法》之規定,可科處高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之罰金;甚且,依我國最新制定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散播武漢肺炎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者,更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罰規定。


1.近期武漢肺炎(COVID-19)疫情蔓延,人人聞之色變,加上假新聞、假訊息充斥環繞,易引發民眾恐慌,對社會及經濟造成衝擊,因此我國最新於民國109年2月25日所制定公布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參考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等規定,定明散布疫情謠言或不實訊息行為之刑責。

 

2.《傳染病防治法》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之相關規定分別如下:

(1)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本條於108年6月19日修正公布,將罰金金額之上限從新臺幣50萬元提高至300萬元。


(2)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3.針對其構成要件之定義,可參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之立法理由有詳細說明:「所謂『謠言』或『不實訊息』,係指該『捏造之語』或『虛構之事』,其內容出於故意虛捏者而言,倘有合理之懷疑,致誤認有此事實而為傳播或散布時,即欠缺違法之故意(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727號刑事判決)。因此,關於『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係以散布、傳播『捏造或虛構事實』為其構成要件(參照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6號刑事判決),行為人將自己或他人捏造、扭曲、纂改或虛構全部或部分可證明為不實之訊息(包括資訊、消息、資料、數據、廣告、報導、民調、事件等各種媒介形式或內容),故意甚至是惡意地藉由媒體、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以口語、文字或影音之形式傳播或散布於眾,引人陷入錯誤,甚至因而造成公眾或損害個人,即具有法律問責的必要性」。


4.而所謂「足生損害於公眾」,實務上曾出現「足以生損害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就傳染病之防疫及衛教工作」之標準(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8號刑事判決之公訴意旨),可供參考。亦即,使主管機關對於傳染病之防疫及衛教工作,須付出更多勞力、時間、費用等成本,例如主管機關須針對該等謠言或不實訊息為闢謠、澄清等,應可認已該當此構成要件。


5.綜上所述,針對近期全球疫情嚴重之武漢肺炎,我國政府一方面持續強化各項防疫措施,一方面也積極盤整提出各項紓困措施,特別制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作為政府進行相關防疫處置及籌措。對於散布疫情謠言或不實訊息之行為,除罰金外,系爭特別條例尚定有有期徒刑、拘役等自由刑之規定,不可不慎。防疫工作不僅需要政府的努力,更需要全民同心協力遵守法令政策,並共同打擊、終結不實流言。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法律顧問吳旭洲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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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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