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公司代表人或負責人就勞工退休金的清償責任

  • 發布日期:109-07-21
  • 資料來源:法規會
  1.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4條之1:「雇主未依本條例規定繳納退休金或滯納金,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者,由其代表人或負責人負清償責任。前項代表人或負責人經勞保局限期令其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2. 本規定對於擔任公司代表人或負責人負清償責任,即雇主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為勞工提繳退休金的義務,就勞工退休金積欠部分,是符合「雇主未依本條例規定繳納退休金或滯納金,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者」的情形下,明文課予「代表人或負責人應負清償責任」,且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的代表人或負責人催繳仍未繳納時,並得為行政執行。

    立法院在民國108年4月26日通過了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內容的修正及增訂,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增訂的第54條之1,這個新增的規定,對於擔任公司代表人或負責人者,有著相當程度的影響。
    具體的說,雇主為公司時,因為之前的法律制度中認為公司也是一個獨立的「人」(法人),當公司這個「人」是雇主時,只有公司這個「人」才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為勞工提繳退休金的義務,至於公司的代表人或負責人則與此無關(白話版:欠你退休金的是公司,不是公司負責人或代表人,所以你不能跟負責人或代表人要這筆錢)。
    實務上,偶有聽聞公司營運不佳(尤其是一人公司),公司負責人或代表人即放任公司倒閉而積欠員工薪資、資遣費及勞工退休金等情況的發生,但又礙於前述的制度(即雇主是公司這個人,而不是公司負責人或代表人),導致員工求償無門。
    然而,上開增訂條文通過後,就勞工退休金積欠的部分,於符合「雇主未依本條例規定繳納退休金或滯納金,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者」的情形下,明文課予「代表人或負責人應負清償責任」,且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的代表人或負責人催繳仍未繳納時,並得為行政執行。
    因此,至少就勞工退休金的提繳而言,公司的負責人或代表人,千萬別停留在舊有的觀念(即公司才是雇主,負責人或代表人並無清償責任),應留意是否殷實為勞工提繳退休金!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榮譽國民之家法律顧問黃培鈞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分享
  • facebook
  • google
  • line
  • 列印
  • 點閱次數:15167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