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11-02-09
- 發布單位:就養養護處
一、本會登鍵系統已登鍵資料者,其榮民證遺失、損毀申請換(補)發,應同時校正(或補行登鍵)榮民最新之戶籍、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
二、榮民證遺失、損毀申請換(補)發,須檢附具結書、國民身分證正本(或附有照片之全民健康保險卡)與最近三個月內一吋脫帽半身照片數位檔(無數位檔照片者,需提供實體照片一張或親至榮服處現場拍攝),向榮服處申請。
三、首次申辦新式榮民證者免費,第二次(含)以後申請補(換)發者,酌收工本費。
(二)具結書
三、洽辦單位:本會各縣市榮民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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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 | 更新日期 | 下載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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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結書.pdf | 110-12-07 | 4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