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鑲牙

  • 發布日期:112-02-17
  • 發布單位:就醫保健處

修正發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退除役官兵鑲牙補助作業規定」,自113731日起生效

一、鑲牙補助對象:

   第一類退除役官兵(以下簡稱榮民),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經本會所屬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核定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

  (二)具低(中低)收入戶身分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二、鑲牙補助申請作業:

  (一)登記:於鑲牙前,應向其所住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簡稱榮家)或所屬榮服處登記,並簽具未重複申請鑲牙補助切結書(附件1)。

  (二) 鑲牙方式如下:

     1.公費鑲牙:榮家或榮服處安排至各榮民總醫院及其分院或國軍花蓮總醫院;並由榮民簽具同意書(附件2)委由前述醫院檢具 

       診斷證明書、收據正本向榮家或榮服處申請補助。

     2.自行鑲牙:自行前往全民健康保險合約醫療院所鑲牙,並檢具該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及開立之當年度收據正本(如收據開立

       時間為前一年度,則其診斷證明書須敘明診療期間係自前一年度跨越至當年度),向榮家或榮服處申請補助。

  (三)鑲牙費用覈實補助:

    1.全口假牙(指雙顎剩餘自然齒3顆(含)以下之鑲牙):每人每口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每四年得申請一次。

    2.非全口假牙:每人每口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五千元,每二年得申請一次。

    3.審查注意事項:

     (1)診斷書:須有申請人榮民姓名及身分證字號,請注意開立日期為3個月內有效期;申請全口假牙補助者,應敘明雙顎剩餘自

        然齒3顆(含)以下;申請非全口假牙者,應敘明缺牙處及假牙裝置情形。

     (2)收據:須有申請人榮民姓名、且為當年度鑲牙之醫療費用收據,如收據開立時間為前一年度,其診斷書須敘明治療期間自 

        前一年度跨至當年度,並需有醫療院所的核章;該院所收據若無標示「印花稅總繳」字樣,請於收據背面貼足本次實際鑲牙

        費用(非補助款金額)千分之4之印花。

  (四)專案申請:因原補助假牙於前款所定補助期限內崩壞,經醫師 診斷須重新鑲牙者,應於重新鑲牙前,檢附健保合約醫療院

       所診斷證明書,經榮家或榮服處報請本會核准,並以1次為限。

  (五)詳情請參考附件。

三、申請補助未依本會鑲牙補助作業規定第3點第2款第2目規定檢附證明資料,其能補正者,各榮家或榮服處應通知申請人限期

      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逕行駁回;補助之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予以核發;不符合相關規定者,予以駁回。

四、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非本會鑲牙補助作業規定第2點所定補助對象。

  (二)喪失或停止榮民權益期間。

  (三)逾本會鑲牙補助作業規定第3點第3款、第4款所定金額或頻次。

  (四)已由各地方政府提供相關補助。

  (五)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申請補助。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誤領、溢領之金額,由榮家或 榮服處以書面命當事人於

       30日內繳還。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更新日期 下載次數
鑲牙補助作業規定.pdf 113-08-02 555
附件1切結書.odt 113-08-06 207
附件2同意書.odt 113-08-06 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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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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