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10-01-21
- 發布單位:服務照顧處
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獎學金申請作業要點
一、獎學對象:
- 凡支領一次退伍金、固定給與、資助金、無給退除且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之榮民、遺眷子女、「戰訓或因公殞命」之國軍遺族之子女及「領取半俸」之榮民遺眷子女,就讀國內大學校院及研究所博、碩士班學生,以教育部承認學籍者為限。
- 排除對象:
- 公費生、重修生、延修生、延畢生、進修部、推廣教育學分班或夜間部學生。
- 榮民或配偶任公職或在學榮民子女本人為現役軍人、榮民、公務人員身分者,均不合申請資格。
- 已領有政府機關發給獎、助學金補助者。
二、申請條件:
- 博、碩士班研究生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身心障礙學生七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績評列甲等(八十分)以上。
- 就讀國內大學校院大學生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身心障礙學生七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績評列甲等(八十分)以上。
- 申請人合於上述條件(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惟限於設定名額,以學業成績高低依序核發(身心障礙者以其學業平均成績加五分後列入評比);若學業成績同分時,以操行成績為排序標準。
三、獎學名額暨金額:
- 博士研究生: 二十五名,獎學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 碩士研究生: 七十五名,獎學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 大學生:二百名,獎學金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四、申請時間:
每年辦理一次;受理申請時間為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
五、申請手續:
填具申請書,連同下列文件至各縣市榮民服務處申辦。
- 學校正式成績單正本(上、下學期)。
- 學生身分證及學生證影印本(需蓋本學年第一學期註冊章)或在學證明書正本。
- 家長榮民證(或遺眷證明資料)影印本。
- 身心障礙學生須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手冊影印本。
六、本要點自一百零七學年度起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