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14-04-11
- 發布單位:服務照顧處

退伍軍人社團活動經費補助
( 以下係摘錄,詳細規定請參閱 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作業要點,本會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補助地方性退伍軍人社團 )
- 輔導會為鼓勵退伍軍人參與社會公益服務活動,提升應有尊崇及榮耀,提供經費補助退伍軍人社會團體,辦理推動服務照顧退除役官兵之各項公益或於國內辦理國際性退伍軍人會議等活動。
- 補助資格:
- 經內政部核准立案,以本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全國性退伍軍人社團。
- 補助原則(年度預算總補助金額概估250萬至400萬元,確定金額詳各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
- 一般補助:對同一社團,每半年得補助一次,全年最高補助金額,以當年度預算百分之二十(計算至萬元)為限。
- 專案補助:配合行政院或本會政策推動需要,經本會專案同意之活動,不受半年補助一次限制。
- 申請補助作業:
- 前一年度補助案件皆已完成結報與核銷作業,始得提出申請。
- 社團申請補助,以單一立案社團為單位,若有分會或二社團以上合併申請者,則由總會或主事務社團彙整提出。
- 社團應檢附所需資料,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本會提出當年度經費補助申請(以交郵日期為據),逾期不受理。但配合行政院或本會政策推動需要,得專案申請,不在此限。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關係人切結書(如附表四)。
- 申請社團之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人員,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且有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情形,應依法併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表五)。
-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違法將依法裁罰。
- 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補正不全或不能補正者,駁回申請。
- 本會得視年度預算額度,依申請補助之計畫內容、所需經費、預期效益等,以書面審核核定補助金額;每案補助金額依下方式計算:
- 先計算不符合補助規定金額所佔活動總經費之比例。再計算申請補助經費金額乘以前項目比例之金額。
- 申請補助經費金額扣除前目金額後之所得金額,以其金額之百分之七十(計算至千元)為最高同意補助金額,並以當年度一般補助預算百分之二十(計算至千元)為限。專案補助之金額,依前述計算方式辦理,其最高補助金額以申請金額之百分之七十(計算至千元)為限。
- 經同意補助之案件如有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之情形者,該申請補助之社團應於活動十日前報本會重新審查其未依規定辦理者,得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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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 | 更新日期 | 下載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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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410修正-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作業要點全文(含附件、附表).pdf | 114-04-11 | 31 |
1140410修正-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作業要點全文(含附件、附表).odt | 114-04-11 | 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