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10-07-20
- 資料來源:退除給付處
本會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新增訂之第27條之1條文,訂定「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或其眷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已於110年7月15日與經濟部完成會銜發布,除相關作業及補助方式延續原有之作法外,更將優待補助對象擴及領有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之退除役官兵本人,周全退役官兵服務照顧。
符合新公布水電優待辦法(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之退除役官兵本人或眷屬)之對象,如有新申(改)辦水電優待需求時,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戶籍名簿(或戶籍謄本)及水電用戶名為登錄申請人之姓名證明(近3個月或最近1期水電繳費收據),就近至各縣(市)榮民服務處親自辦理;申請人若未能親辦,請另附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服務專線電話:(02)2757-1736、(02)2757-1756、(02)2757-1447,或逕電各縣(市)榮民服務處總機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