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量部分因公傷殘就養榮民尚處青、壯年時期,為提升自身本職學能,尚有就學方面的需求,但受限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同一時期申請就業、就養、就學輔導安置,以一項為限),無法再申請輔導會就學、就業及職訓等方面的輔導措施,建請輔導會研議修正上揭條文內容,將因公傷殘人員列為除外對象,以符實需。 | |
承問題 補充上述建議事項,因公傷殘榮民為國家犧生奉獻良多,但輔導會對是類人員的福利措施與一般榮民相同,同一時期就業、就養、就學僅能擇一申請安置輔導,實在不合理,建請輔導會研議修正相關條文內容。 答覆 一、安置榮民就養,係以照顧年邁貧困或身心障礙等亟需照顧之榮民為目的,屬社會救助之一環。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4條、第5條規定,無從事工作不能安置就養之限制。 二、另依同法第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者,不予安置就養: (一)申請人現有固定職業。 (二)申請人或配偶經營事業或開設商號聘有員工。 (三)申請人與配偶年度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超過當年直轄市、臺灣省與福建省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限額之平均數額,且子女成年具謀生能力。 三、綜上,就養榮民仍可從事工作,惟工作類型及總收入額度須符合相關規定,本項建議請就個案型態洽詢榮服處,避免產生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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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2-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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