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養養護 | |
居住國外就養人員因疫情期間,2年內未入境致戶籍遭遷移到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被停養的榮民,可否參照勞保年金給付相關作法,檢具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身分,或居住相關證明文件,維持就養身份與就養金發放。 | |
一、長期旅居海外可以郵寄方式辦理報備,完成年度驗證者,不受在臺灣地區無戶籍或經戶政機關依戶籍法規定為遷出登記應停止安置就養之限制。 二、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前,於榮譽國民之家(下稱榮家)留置全部手指紋印模檔案卡申請長期居住,每季按捺指紋郵寄榮家辦理驗證,不受在臺灣地區無戶籍或經戶政機關依戶籍法規定為遷出登記應停止安置就養之限制。戶籍法規定為遷出登記應停止安置就養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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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2-28 | |
服務照顧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