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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持有殘障手冊,曾於61歲前申請提早就養。因申請就養需要提前辦理勞退、也需要註銷公司執照。但後續卻遭否準申請就養,導致本人勞退金、計程車執照損失。請改進就養申請文件及程序。

類別: 就養養護
問題: 本人持有殘障手冊,曾於61歲前申請提早就養。因申請就養需要提前辦理勞退、也需要註銷公司執照。但後續卻遭否準申請就養,導致本人勞退金、計程車執照損失。請改進就養申請文件及程序。
答覆:

一、政府安置榮民就養,係以照顧年邁貧困或身心障礙亟需照顧之榮民為對象。為使有限預算能運用於照顧需要之榮民,需訂定一定條件辦理,並非所有榮民均享有之權利。
二、經查臺端於未滿61歲申請就養時,因不符身心障礙就養資格而未核准。
三、年滿61歲榮民申請就養,須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規定,相關所得、財產及無固定職業等條件。榮服處當竭誠向申請就養榮民婉釋說明及協處。

發布日期: 114-10-14
單位: 服務照顧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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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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