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甲收養乙為養子後,乙結婚生一子丙。其後甲與乙合意終止收養關係,並約定丙繼續留在甲家。則甲死亡後,丙可否繼承甲之遺產?
研析意見:
一、民法第1077條第4項規定:「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故依上開規定可知,甲收養乙為養子,其後養子乙結婚生下之子女丙,丙因受收養效力所及,會與養父甲發生親屬關係,丙為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祖孫關係)。
二、民法第1083條規定:「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養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故依上開規定可知,於甲乙終止收養關係後,丙即非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二人已無祖孫關係,故甲若死亡,丙不得繼承甲之遺產。
(雲林縣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簡承佑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