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10-07-21
- 資料來源:就醫保健處
輔導會現行醫療補助分為「健保一般保險費」、「部分負擔自付額」及「健保不給付費用(醫療必須)」三部分,分述如下:
- 健保一般保險費:
「無職榮民」全額補助(含遺眷家戶代表,每人每月1,377元),其「無職眷屬」補助70%(每人每月964元,僅需自繳30%,每人每月413元)。
- 部分負擔自付額: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3條與4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3條第2項規範,「無職榮民」不論在榮民或非榮民醫療體系皆全額補助;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第4條規範,「有職榮民」於榮民體系內就醫,依退伍時官階別按一定比率補助(上校級20%;中、少校級50%;尉級70%;士官及士兵級100%)。
- 健保不給付(醫療必須):
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就醫補助申請作業要點辦理,並限於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就醫(優免項目之費用於榮民就醫時直接扣除,再由各級榮院向本會申請,並無針對榮民個人補助),「無職榮民」包含掛號費、二人病房差額(限榮民總醫院,健保第五類榮民亦享有此項補助)、就養榮民伙食費差額(補助普通飲食及治療飲食)、健保不給付醫療項目(退輔會核准項目)費用皆免繳(其中牙材類項目打8折);「有職榮民」於榮民醫療體系之掛號費亦免繳,如附表。
限榮民醫療體系就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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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身分 |
無職榮民 |
有職榮民 |
健保第六類第一目之被保險人 |
除健保第六類第一目之被保險人以外之榮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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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號費 |
免繳 |
免繳 |
住院伙食費差額 |
限就養榮民 |
按全民健康保險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無特殊補助。 |
榮總二人病房費差額 |
免收(限榮民總醫院,健保第五類榮民亦享有此項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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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本會核定健保不給付醫療項目費用 |
一、 健保不給付且為醫療必需項目經本會核准者(牙材類項目打8折)。 二、 非本會核准項目及未符合健保給付並已簽立自費同意書之項目(如脊椎與骨關節之特殊固定器、特定心臟塗藥支架、血管支架、特殊內視鏡手術、熱探療法、癌症電燒治療、雷射病變切除手術、美容整形或高科技醫療等),本會將無法補助。 |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就醫補助申請作業要點(請按這)
- 本會健保費之補助,係以當事人(榮民、遺眷、眷屬)於無職業狀態(未加入勞保、職業工會、農漁會)下持本會核發之「榮民證」或「遺眷家戶代表證」至投保單位加保之日起,為本會補助其健保費生效日,若未辦理加保手續者,本會將無法補助;另本會定期將與健保署、戶政等各機關資料交換,經查證當事人不具補助條件(有職狀態、喪失榮民或遺眷資格、遷出國外除籍、亡故等…)將立即停止補助,若當事人日後退休、轉業(無職業期間),仍須至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或健保署各業務組辦理(總部不受理)身分轉換,始可恢復現行無職業榮民之就醫優待,特此敘明。
【遺眷:亡故榮民之眷屬;遺眷家戶代表:榮民遺眷已向榮服處申請遺眷家戶代表證者,一戶僅限一名】
◎溫馨提醒:如有醫療補助問題,歡迎電洽各榮民服務處(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212-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