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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案件處理流程圖

  • 發布日期:105-07-14
  • 發布單位:法規會

訴願案件處理流程圖

訴願案件處理流程圖:

一、人民向原處分機關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扣除在途期間),檢具訴願書向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

二、原處分機關於收受訴願書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

  (一)如認非合法妥當,將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並陳報本會後,結束訴願流程。

  (二)如認合法妥當,則由原處分機關附具答辯書及關係文件送本會審查。

三、本會收受原處分機關卷證後,先就形式上有無管轄權、訴願程式是否合法等作形式審查;如無管轄權者,由本會於10日內移送,並通知訴願人,結束本會訴願流程。

四、如訴願程式不合法且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則先通知訴願人於20日內補正;如不可補正或未依規定補正者,則作成訴願不受理之決定。

五、如形式審查通過者,再就實體上訴願有無理由為審查,如訴願無理由者,本會將作成訴願駁回之決定,訴願有理由者,則作成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之決定。

六、訴願決定均會以書面之訴願決定書,並附具郵務送達證書,於決定後15日內送達訴願人、參加人及原處分機關,然後結束訴願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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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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