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12-07-19
- 發布單位:服務照顧處
壹、急難救助:
(以下係摘錄,詳細規定請參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榮眷遺眷急難救助及慰問作業要點)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救助:
- 遭受意外傷害致生活陷於困境者,如為低或中低收入戶榮民、榮眷及遺眷,最高救助金額為新臺幣二萬元;一般榮民、榮眷及遺眷,最高救助金額為新臺幣一萬元。
- 罹患重病、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入困境者,如為低或中低收入戶榮民、榮眷及遺眷,最高救助金額為新臺幣二萬元;一般榮民、榮眷及遺眷,最高救助金額為新臺幣一萬元。
- 榮民死亡致無力殮葬,最高救助金額為新臺幣二萬元。
- 流落外地,缺乏車資返家之榮民,酌情給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額為新臺幣一千元。
- 就養榮民亡故,自亡故之日起六個月內,其無職業現居住於臺灣地區之配偶或直系血親,持本人有效之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者或榮民證者,發給一次性重點救助金新臺幣三萬元。
貳、慰問:
一、榮民:
(一)視年度預算額度,由榮服處自第一類依序核發榮民三節慰問金,至預算支用完畢為止,同一類別中以家境清寒者為優先;每戶每節核發慰問金新臺幣三千元:
- 第一類:具低收入戶身分或有特殊事由經本會評估核認之榮民。
- 第二類:具中低收入戶身分或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榮民。
(二)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及其他經國防部核定之關係國家安全重要戰役義務役參戰官兵(含金馬自衛隊)未就養榮民,由榮服處核發三節慰問,春節每人核發慰問金新臺幣三千元,端午節、中秋節每人核發慰問金新臺幣二千元。
二、遺眷:
(一) 視年度預算額度,由榮服處自第一類依序核發遺眷三節慰問,至預算支用完畢為止,同一類別中以家境清寒者為優先;每戶每節核發慰問金新臺幣三千元:
- 第一類:具低收入戶身分或有特殊事由經本會評估核認之遺眷。
- 第二類:具中低收入戶身分或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遺眷。
(二)喪葬慰問:服役十年以上而未就養且未領有軍公教等政府機關核發月退休俸(金)之有眷榮民死亡,其現居住於臺灣地區之配偶或直系血親,未申領政府機關編列預算發給喪葬補助費(慰問金),且具低、中低收入戶身分或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得自榮民亡故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榮服處申請一次性喪葬慰問金新臺幣一萬元。
(三)榮胞遺眷慰問:政府於中華民國四十四年自香港地區調景嶺接運來臺之作戰負傷國軍官兵(以下簡稱榮胞)及其配偶,經本會列冊有案者,榮胞亡故後,每月核發其配偶慰問金新臺幣五千元。
參、特殊事故慰問:
遭逢重大意外事件或特殊急難事故者,由本會首長或其授權之人發給慰問金,最高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榮服處並得依實際狀況濟送民生物資。
肆、洽辦單位:
電話及臨櫃諮詢:請洽各榮民服務處各榮民服務處
伍、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於輔導期限內申請急難救助及慰問,準用本要點有關榮民之規定辦理;戰訓或因公殞命,或服現役十年以上(因服用酒類、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施用毒品、犯罪自殺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致死者,不適用本規定)死亡軍人之遺族,準用遺眷規定,申請急難救助及慰問,但同一事由已依國防部相關規定獲得救助、補助或慰問者,不予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