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12-06-02
- 發布單位:服務照顧處
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重大災害救助」申請作業要點
一、救助對象:
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榮民、榮眷或遺眷,因遭受重大災害、意外事故,致死亡或重度身心障礙以上者:
(一)具中低收入戶身分或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二)具低收入戶身分者。
(三)特殊情形有救助必要,專案簽請董事長同意者。
二、救助金核發標準:
(一)符合第一點第一款者,發放救助金新臺幣三萬元。
(二)符合第一點第一款之就養榮民遺眷,發放救助金新臺幣五萬元。
(三)符合第一點第二款者,發放救助金新臺幣六萬元。。
(四)符合第一點第三款者,專案核定金額以新臺幣六萬元為限。
三、申請救助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申請人及事故人員身分證明文件。
(二)屬意外亡故,須附檢察機關開立之相驗屍體證明書。
(三)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分或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須附縣(市)政府核發之證明。
(四)屬重度身心障礙,須附縣(市)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
(五)屬就養榮民遺眷,須附榮民服務處查訪記錄。
(六)專案救助者,須附相關資料。
四、申請程序:
申請救助者,得於災害或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相關資料,洽請各榮民服務處協助辦理,轉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核發。
五、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救助:
(一)申請人酒後駕車所生事故。
(二)同一事由,業經輔導會及其所屬機構發給救助金。
六、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於輔導期限內,準用榮民之規定。服現役期間,戰死或因公殞命軍人之遺族,準用遺眷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