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10-02-22
- 資料來源:服務照顧處
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以下稱基金會)係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規定,由本會將民國82年9月17日以前,在臺亡故現役軍人及退除役官兵無人繼承之遺產,於86年7月9日捐助設立基金會,負責基金之管理與運用,並完成組織章程報經行政院核定,設立以來,依組織章程所訂宗旨,服務照顧弱勢榮民(眷),迄今運作順遂。以下公開有關基金會相關業務,以昭公信。
依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制定財團法人法時通過之附帶決議2調查,本會無接收日本政府或人民所遺留財產捐助成立財團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