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6-09-13
- 資料來源:就養養護處
凡具有榮民身分且符合進住(或併同安置)條件者,得檢具相關資料向各榮家、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之榮民服務處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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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類型 | 安養 | 失能養護 | 失智養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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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 |
1.年滿61歲。 2.在臺無配偶,或經在臺配偶書立切結同意。但有特殊情形,並自行書立切結者,不在此限。 3.無子女或子女成年具謀生能力。 4.身心狀況正常,無法定傳染疾病,能自行料理生活起居,不須他人照顧者。 |
失能自理生活困難,或經衛生主管機關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以上醫院鑑定證明須長期養護,非患有精神病、法定傳染疾病、二十四小時抽痰之植物人或有住院醫療需要者。 |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失智症)或經衛生主管機關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以上醫院鑑定屬中度以上失智症,須長期照顧,非患有精神病、法定傳染疾病、二十四小時抽痰之植物人或有住院醫療需要者。 |
自費 進住 費用 |
榮民及併同安置榮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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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費6,000元/月 伙食費4,600元/月 |
服務費6,800元/月 伙食費4,60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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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併同安置榮眷、遺眷、民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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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費7,950元/月 伙食費4,600元/月 |
服務費17,950元/月 伙食費4,600元/月 |
服務費27,950元/月 伙食費4,60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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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文件 |
1.身分證。 2.戶籍資料。 3.體檢表(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地區醫院以上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開立均可)。 4.另需視情形提供未患失智證明資料,或接受榮家事先評估。 5.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 |
1.身分證。 2.戶籍資料。 3.體檢表(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地區醫院以上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開立均可)。 4.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
1.身分證。 2.戶籍資料。 3.體檢表(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地區醫院以上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開立均可)。 4.失智診斷證明書。 5.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 |
申請單位 |
直接向榮家申請(最快),或由榮服處協助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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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1.如榮家因滿床暫無法收住,得先登記排序候住。 2.榮民父母年滿60歲,配偶年滿50歲,得申請自費併同安置,條件及費用同上。 3.體檢項目詳附表。 4.申請進住榮家之榮民(眷)、民眾因患精神病或法定傳染疾病,而不予同意者,經治療病情穩定或不具傳染性,得檢具診斷證明、病歷摘要等再提申請。 |
體檢項目
一、基本理學檢查。
二、胸部 X 光。
三、糞便:阿米巴痢疾、桿菌性痢疾、寄生蟲。
四、血液常規 CBC:白血球(WBC)、紅血球(RBC)、 血色素(Hb)、血比容(Hct)、血小板(Platelet)。
五、生化檢查:血糖(Sugar)、總膽固醇(Cholesterol)、三酸甘油酯(Triglycerides)、麥安草醋酸轉胺(GOT)、 麥安丙酮酸轉胺(GPT)、肌酸酐(Creatinine)、尿氮素(BUN)、B 肝炎型表面 抗原(HBsAg)。
六、尿液常規:酸鹼度、蛋白質、糖、潛血、紅血球、白血球、膿細胞、上皮細胞、圓柱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