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12-07-19
- 發布單位:服務照顧處
榮民遺孤三節慰問 (以下係摘錄,詳細規定請參閱榮民遺孤三節慰問作業規定)
壹、慰問對象:
本要點所稱榮民遺孤,係指亡故榮民遺留之未婚子女,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未成年者。
- 已成年經監護或輔助宣告者。
- 就讀國內大專校院以下學校者。
前項榮民遺孤區分為以下四類:
- 第一類:榮民及其配偶均亡故,或有特殊事由經本會評估核認者。
- 第二類:榮民亡故後,其配偶或實際扶養者無力扶養,經地方政府核定為低收入戶。
- 第三類:榮民亡故後,其配偶或實際扶養者無力扶養,經地方政府核定為中低收入戶。
- 第四類:榮民亡故後,其配偶或實際扶養者無力扶養,具有相關證明者。
貳、申請資料:
- 申請人及榮民遺孤之身分證明文件。
- 已成年仍在學之在學證明。
-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之證明文件。
- 無力扶養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
- 亡故榮民配偶或實際扶養者之監護或扶養事實證明。
參、申請時間:
榮民遺孤或其扶養人(監護人)至本會各榮民服務處申請慰問金,隨時受理。
肆、核發金額:
每年三節(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各發放慰問金10,000元,至預算支用完畢為止。
伍、洽辦單位:各榮民服務處。
陸、其他:
- 本預算係與急難救助同一科目,三個月同一事由不得重複申請。
- 榮民遺孤經他人收養為其養子女者,三節不再予以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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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 | 更新日期 | 下載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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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遺孤認養簡介.mp4 | 110-09-23 | 452 |
遺孤認養懶人包.pdf | 111-08-11 | 344 |